无论什么事情都有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下面本站为大家介绍一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和劣势各有哪些。
1、法律和职能地位明确。网络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高级形式,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畴。作为国家综合性的经济监督管理部门,现行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管理具有相当的权力和地位。几年来,在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中,规定由工商部门为主或单独实施的就有《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合同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大法律,这些法律调节的对象也涵盖网络经济,对网络市场的监管执法应由工商部门负责实施。据此,在国发[1998]5号《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直属机构。这里所说的市场是包括网络市场在内的社会主义大市场。因此,工商部门在网络经济管理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这是工商部门的最大优势。
2、有一支延伸到基层乡镇的执法队伍。成事在人,败事也在人。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科学的最重要特点就是视人为一个组织的最重要资源,视人为一个组织的灵魂。目前,从国家工商总局到基层工商所已形成一支老中青结合、规模较大的执法队伍,并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工商干部在执法第一线即基层工商所工作,这为工商部门开展网络经济各项执法活动提供了人力保障,也是工商部门介入网络经济管理的重要优势之一。
1、执法手段不够。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管理工作有所重视,将监管情况列入目标考核。但执法手段落后,大多利用传统手段查处网络虚假广告行为。工商人员在执法中没有一个系统有效的网络监管平台,面对漫无边际的网络世界,便感到无从下手。一些介入网络经济管理最早的单位,虽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对网站备案登记管理的手段在技术和方式上已显落后。
2、队伍和机构跟不上形势发展。工商部门尽管有一支庞大的队伍,但思想、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在执法第一线的基层工商干部,有许多还习惯于传统管理方法,执法水平在低层次徘徊。网络经济监管需要一批既懂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操作,又熟悉工商法律法规和办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而在现有的工商队伍中,十分缺少这方面的人才。在机构设置方面,目前除上海和北京等少数地方的工商部门已成立专门的网络经济管理机构外,其他地方工商部门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机构。
3、网络法规相对滞后。面对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实施办法就显得滞后,使现有工商法律法规适用网络监管方面,缺乏法律支持。缺乏法律制约势必造成无序的不规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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