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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确权纠纷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就产生了责任山(承包山)和自留山,除集体外,个人也拥有了对山林的经营权或所有权。在此也经常会出现山林纠纷,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山林土地确权纠纷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证据的审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是正确确定山林权属归属的关键和难点。我国山林权属政策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和调整:形成了相应的山林权属书证,即解放初期的土改运动,确定土地个人所有,为群众颁发了土地证;此后的合作化运动,个人所有土地山林随人入社,土地、山林集体所有;1961年至1963年林业“四固定”颁发了林权执照;1981年至1983年林业“三定”颁发了林权证。这些土地、山林政策调整所形成的权属证书、登记确权底册等书证,是确定山林权属的主要证据。要正确认定山林权属纠纷中这些书证及相关材料的法律效力、证明作用;首先必须把握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政策背景,根据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予以审查、认定。其次,把握好认定证据的三种方法:

一是个别审查,确认单个证据是否具备所要求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是比较印证,去伪存真;

三是综合分析,通过对证据进行系统审查后再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比如,对于土地证效力,许多群众认为有土地证就可以要求行使对山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从现行法律政策而言,土改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随着以后的合作化,土地已随人入社,成为集体所有土地的一部分,土地权属证明的效力已丧失,其证明效力在山林确权案件中也低于以后形成的山林权属证书。但在确权实践中,土地证的证明效力在以下二种情况下仍起主要证据作用。一是证明持证人的土地(山林),按当时政策应归入当时所在社队,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以后调整了社队所有的该宗土地(山林),在以后林业四固定,林业三定中也未确权情况下,应确权给持证人当时所在社、队(现为村民组)。二是在处理县际山林权属纠纷时,如一方有土地证,而另一方没有土地证,在此情况下,争议山林应归属持证人当时所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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