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下面本站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避免股权继承纠纷?
一、内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该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股东,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
二、外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
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三十天内若无法对意见,视为同意;
其次,不同意的,也不购买该股权的,则视为同意。
再次,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还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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