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夫妻共同贷款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在夫妻离婚时,会产生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那么民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归谁管?本站来对其讲解下。
关于民间债务纠纷,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有效的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起诉时对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选择权。从本案情况看,原、被告对本案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对借款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应以贷款方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不同于其他类型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承担的给付义务所指向对象均为货币,出借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式交付给出借人。故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例如对于诺成性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出借款项的,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反过来如果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的,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注意区分是否已经实际出借款项,如果实际没有出借款项的,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的可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出借人;如果实际已经出借了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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