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未签订互保合同,由于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致使企业形成损失,那么企业借款损失可以税前列支吗?本站对其详细的讲解一下。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可见,只有金融保险企业或委托金融保险企业借出的款项,无法收回时才可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否则,尽管与借款方有协作关系,借出的款项发生损失,也只能在税后列支。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无力还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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