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存款指:既有资产性质,又有负债性质,这样有共性的科目;共同类科目的特点需要从其期末余额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质,共同类多为金融、保险、投资、基金等公司使用,包括清算资金往来、货币兑换、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下面本站为大家介绍一下共同存款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共同存款继承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继承人须在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自然无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现代各国继承法都有对未出世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也对这个问题加以规定。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胎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2.除继承人之外,受遗赠人也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这样规定是为了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区别开。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不是同一概念。遗产承受人指一切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既包括继承人,也包括受遗赠人,还包括酌情分得遗产的人。上述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行使。我国《继承法》第6条第2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目的在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也可以行使继承权。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的行使。我国《继承法》第6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必须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出发,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若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重大不利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不得代为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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