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个个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在企业生产中有成本的投入,有收入也就有固定资产损失,那么哪种情况下固定资产损坏需要赔偿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
根据《克拉玛依市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小编从各个方面收集资料总结以下几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哪种情况下固定资产损坏需要赔偿。
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赔偿:
1、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不按技术操作规定程序造成损坏的;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造造成损坏的;
2、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坏。在提运、保管、领发、外借和使用过成中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3、管理混乱,资产管理员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借出固定资产没有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而造成固定资产无法收回或丢失的。
4、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使用人没有妥善保管,造成损坏、被盗或丢失的。
5、个人借用的固定资产,因未采取防范措施而被盗、丢失或未经批准,私自将固定资产拿回家使用丢失的。
6、工作调动时资产移交不完整(丢失零配件),影响设备功能,造成无法使用的。
7、人为因素造成火灾、水灾等损坏的。
二、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经有关专家鉴定确认,可免于赔偿处罚:
1、经公安部门鉴定,被盗或丢失责任人不属保管人员的。
2、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而未能防止破坏和盗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设备功能的,以及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设备功能的。
5、自然灾害或由于其他特殊、无法防范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被盗的。
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计算方法:
(一)丢失赔偿固定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赔偿实物;二是赔偿现金。
(二)当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或因损坏造成报废的,责任人应按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和使用年限赔偿数额。
(三)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数人共同承担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局部损坏的固定资产,应遵照以下原则:
1、在不影响设备功能的前提下,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局部损坏或丢失重要部件,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新旧程度合理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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