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其实是很正常的事情,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帮助,企业对其个人员工的帮助等等,都可以通过借款的方式来进行,不过也会遇到借款损失等情况,那么怎样处理企业借款损失最好?
处理企业借款损失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去做:
私贷公用”案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借款项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案件。之所以出现此类案件,一方面原因在于部分单位信用程度不高;无法直接通过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另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为完成贷款任务,同时又为了规避风险,故通过借款给个人,再转给单位使用,从而增加还款的保障。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机关、学校、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职工“私贷公用”的现象,不但对金融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稳定。
对于“私贷公用”的认定,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备以下特征:
1、单位是否存在授意或命令其工作人员、职工进行借款的行为。
2、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是否涉及单位的大量工作人员或者职工。
3、金融机构是否直接将款项打人单位账户或者专设账户,或者金融机构是否有接受单位还款、还息及支付其他费用的行为,或者金融机构与单位之间是否曾就还款达成过协议。
4、是否存在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是实际用资人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参照这一规定,如果金融机构订立合同时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由单位使用,或者金融机构与单位之间就个人借款、单位使用存在合意,可以认定单位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
实践中,对于不具备上述特征的案件,即使存在工作人员或者职工借款后又转借给单位的情形,也不能认定为“私贷公用”,处理时应严格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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