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是很平常的事情,因为很多企业之间都有合作关系,以共同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借款,那么非金融企业间借款损失能税前扣除吗?一起通过本站来了解这个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第五条规定的利息收入等。同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通过下面真实案例来对其详细讲解:
案例
甲公司2013年委托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该企业于2010年向非关联的乙公司出借资金100万元,同时签订借款协议,年息率7%,按年支付利息。2013年,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引起破产,仅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应收款——乙公司”科目余额为80万元,甲公司在2013年末对未能收回的债权损失向税务机关办理资产报损手续。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第五条规定的利息收入等。同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对利息收入作了明确,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税法没有对收入来源(其他法律上所称的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区别对待,对企业取得各类收入应纳税符合税法实质课税原理。
税法与民商法、其他规章调整对象不同,税务机关不是法院,没有必要对收入来源进行定性才确定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非金融企业出借资金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所得税应税收入,按税法相关性原理,由此收入引出的支出(损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该办法对资产定义中包含了“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增加了“企业之间的往来款项”,因此,资产损失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发生的损失。
江苏省国税局认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借款发生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浙江省国税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第二十四条明确,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应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但非关联方不收取利息或没有计算利息收入的不能确认为可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浙江省国税局明确了非金融企业(非关联)之间借款,只要收取或计算了利息收入,就视同企业取得了应税收入,则该项借款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相关的,由借款引出的借款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税法的相关性原则。 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办法第四十五条是新增加的条款,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办法第四十条明确的关联企业借款形成的损失可以扣除,从税收公平性角度出发,从另一侧面说明了非关联企业借款形成的损失理应得到扣除。如果认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发生的借款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就会出现存在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而非金融企业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非金融企业发生的借款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现象。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非金融企业甲公司借款发生的损失,可以在2013年申报税前扣除。所以说通过本文小编讲解后,对于非金融企业间借款损失能税前扣除等知识作了介绍,所以说这些都属于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掌握这些知识对于企业如何避免财产损失等也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