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集体财产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如: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水利设施等;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等。其所有权归劳动群众的集体组织。法律保护集体财产。那么集体财产如何保护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疑惑。
在物权法立法讨论中,不少学者提出以总有解释和规制集体所有权,但被主流物权理论斥之以当代各国民法并无总有制度。各国没有中国也不能有,与各国有中国也得有,是一个硬币的正反面,体现了主流物权理论的基本特征。但主流物权理论为什么就不能想一想,“当代各国”之所以没有总有,可能是因为其社会生活没有需要,而不是因为总有本身不行。集体公有,是“当代各国”所没有的,在中国却普遍存在。在农村,这是指以一定的村、乡区域为基础的、以土地为主要财产的、以一定的村民或乡民为成员的经济共同体,通常称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镇,这是指因40多年前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形成的、以互助合作劳动为纽带的、以在职的职工为成员的劳动共同体即城镇集体企业。半个世纪以来,在集体公有上至少形成了以下的共识和做法:
(1)集体组织财产属于集体,集体成员个人对集体财产不能主张所有权,集体财产与集体成员的个人财产截然有别;
(2)集体组织的财产和劳动收益只分配给本集体的成员,本集体以外的人不能享有本集体的利益,集体组织之间也是井水不犯河水;
(3)集体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集体成员民主选举集体组织的管理人员,集体事务实行村务公开、厂务公开;
(4)集体成员有严格的身份特征,户籍和职工名册是集体成员的基本确认依据,集体成员的身份不能随便转换;
(5)集体成员个人的进出不影响集体组织的存在,即便是全体集体成员也无权解散集体组织,集体组织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变动。对照这些事实,要使集体所有权准确地反映集体公有的现实内容,除了总有,再无其它合适的理论与制度。
一般认为,总有是指由一定的团体对标的物享有管理权能,而由其成员享有标的物的收益权能。以中世纪日耳曼村落共同体土地所有形态为其典型,总有作为所有权的一种形态,与中国的集体公有具有高度的相似性:
(1)总有财产由村落共同体管理和处分,村落共同体的成员对总有财产有使用和收益权,无管理和处分权;
(2)村落共同体是自然形成的,以一定的劳动和生活的区域为基础,体现村落共同体全体成员共同生活关系;
(3)村落共同体成员脱离村落共同体即自然失去对总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加入村落共同体者即当然享有村落共同体成员的权利;
(4)村落共同体以一定的规则约束全体成员,村落共同体成员对侵害自己的使用和收益权的行为,有权提起物权之诉;
(5)村落共同体成员对总有财产没有所有权份额,不能要求分割总有财产,脱离村落共同体者不能带走任何总有财产。中国集体所有权的产生和发展并未受总有的影响,但总有似乎天生是为中国的集体所有权准备的,这说明相同或相似的生活条件会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则。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集体财产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国际法律是保护集体财产的,所以当集体财产遇到侵犯时,我们可以举起法律的大旗维护集体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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