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等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只要相对人是基于对登记结果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就会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会受到登记瑕疵的影响。但是这种公信力的作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并不必然产生确权的效力,房屋权利人并非当然地“根据房地产权利登记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那么出现房屋产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房地产纠纷的主要类型及产生原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案件类型除传统的房屋权属纠纷、租赁纠纷、买卖纠纷、相邻权纠纷外,房屋拆迁纠纷、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公房出售。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模式比较复杂,容易造成拍品瑕疵。中央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是由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进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沿用中央的管理模式。市、县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存在两种模式,绝大多数市、县的房地产市场是由建设局(房产局)和国土资源局共同管理,少数市、县的房地产市场是由建设局(房产局)和国土资源局合并为一个局来统一管理,即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统一管理。抵押中的财产一般都由抵押人控制,如果抵押权人未能有效控制抵押物的有效证件,在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分开设置的地方就容易出现重复抵押和分头抵押行为。如个别债务人将《土地使用证》在A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又将《房屋所有权证》在B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而法院只是受理了其中一家银行的诉讼,并裁定强制执行、委托拍卖。若拍卖人没有全面查核,拍卖成交后就难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出现法律纠纷。
购房合同第十二、十五条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该条购房人要看明白:商家在这里承诺的是其所出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而没有承诺其所出售的商品房没有债权债务,而且房地产商所承诺的承担全部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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