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各种应收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那么如何确定应收账款损失金额呢?货币资产损失如何确认呢?下面本站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
企业所得税前应收款项的坏账(呆账)处理原则,应在实际发生时扣除,如果有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如金融企业),则可以作为“贷款类债权损失税前扣除”的是“应收账款损失金额=资产账面余额-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可回收金额”。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申报表上“以前年度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为“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的汇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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