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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如何赔偿

一般被保险人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患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所以今天本站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讲这方面的职业保险小知识-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如何赔偿,希望帮大家普及一下哪些职业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书面索赔申请书,保险单,被保险人的营业执照,确立医患关系的证明,事故经过说明,损失清单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发生医疗事故时,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故责任人的名单和执业资格证明,被保险人出具的事故初步认定意见。

第十八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接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保险人将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被保险人,患方与保险人就事故性质和处理方案协商一致的,保险人将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患方与保险人无法就事故的性质和处理方案协商一致的,应委托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事故发生的性质作出鉴定和处理意见,保险人将依据上述鉴定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或患方对法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不服并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保险人全面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在上述情况下,保险人将以行政部门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承担保险责任。

本站小结:在任何情况下,实际赔偿金额都不应超过本保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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