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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信用卡信息罪重吗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消费需求越来越大,银行卡不在满足了人们的需求,而信用卡的出现迎合了大众的消费需求,但是很多不法分子盗用别人的信用卡的信息来牟取暴利,那么大家知道窃取信用卡信息罪重吗?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多大家解答疑惑。

首先小编就给大家讲一讲关于信用卡的立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 立案标准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是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仍予以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为他人进行信用卡诈骗而提供便利。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4、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所谓窃取,是指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持卡人的账号、密码等信用卡的信息资料。目前最常见的窃取方式有直接偷窥信息资料、以蒙骗手段获得信息资料等。所谓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财物向持有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者交换获得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所谓非法提供,是指持有持卡人信息资料者违反规定,未经持卡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具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行为之一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与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存在紧密联系,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实质上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既然《刑法》及司法解释现在明确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单独作为一个罪名来规定,那么对于这类预备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同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者有通谋的意思,符合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应当对其以本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预备)或者信用卡诈骗罪(预备)。

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是很重的。

以上就是这期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的讲座内容,如果大家还想知道关于更多银行卡与信用卡信息泄露的危害及处理的知识,就请关注小编的下期讲座,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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