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此期间天气干燥,风力较大,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引发草原火灾是要追责的,那么,草原火灾如何处罚呢?
小编了解到,根据《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最后,本站友情提醒,清明节期间祭祀及旅游的群众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不要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提高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防止森林草原火案的发生,有效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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