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20世纪60年代以来,日、美、苏和中国等国家分别制定了开展地震预测研究的国家计划。
日本地震预测研究小组1962年提出初步方案,计划用10年的时间集中收集基础资料,包括大地测量、地壳形变观测、地震仪器观测、地震波速度分析、活动断层的调查和测量、地磁观测以及地电观测等。197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日本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这是世界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的对于大地震的对策。1979~1983年日本的目标是:在继续改进和完善观测系统,加强长期地震预测研究的同时,重点抓关东南部及东海地区的短期前兆,使地震预测向实用化阶段过渡。
美国1965年9月以普雷斯为首的小组,曾提出一个地震预测和地震工程研究的10年计划,包括地震物理基础、地震工程、地震现场调查和新技术装备的研制。1977年国会通过了《地震灾害减轻法案》。
苏联从1948年10月5日阿什哈巴德地震后,开始提出地震预测课题。60年代出现了一些把岩石破裂理论同地震学联系起来的研究工作,从物理学和数学上模拟震源过程,增进了对震源物理过程的理解。同时,地震前兆的野外观测大大发展,在地震活动性、纵波与横波速度比、震源机制、地电阻率、水氡含量变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某些进展。在中亚和堪察加地区,根据多年观测,总结出一些预测指标,并利用它们进行试验性预测。
中国的地震预测研究从1956年开始,曾把地震预测列入国家长远科技规划的项目中。1958年也曾组织调查队到若干历史上有名的大地震现场,对地震前兆和有关现象进行了调查(见中国地震历史资料)。大规模地开展地震预测研究则是在邢台地震以后。1966年3月,河北邢台地区先后发生6.8级和7.2级地震(见中国著名大地震),造成了巨大损失,引起政府高度重视。随后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持下,制定了地震研究的全面计划,立即开展地震预测试验,之后,加强了对全国地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了规模不等的地震观测系统以及相应的地震研究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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