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2]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可以参照:
财政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进入生产成本。(安全费用税收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渠道列支。
安全费用使用之一: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