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指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条例,主要为对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招收未满16周岁的童工),以及规定了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要求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等保护工作。那么国家对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有哪些要求呢?来和本站小编一起来看看这方面的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吧。
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年龄予以限制。《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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