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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怎么办

对于孕期女员工的管理,是每个公司都会遇到的问题,《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员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应当根据医疗证明,减轻女员工的劳动量或调整女员工的工作量或工作岗位。那么一般像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怎么办呢?专注于研究这方面特殊职工安全小知识的本站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来看看,这样大家也可以了解到更多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劳动保护措施。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那么女性职工朋友们在孕期还享受哪些特殊保护呢?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孕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好了,小编今天为大家分享的知识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好好利用起来,更好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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