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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进入生产企业,安全问题更为突出,在交错复杂环境和在机械设备不停转动的周围工作,在日益俱增市场经济中,随着工作节奏不断加快,相应的危险危害因素随之增加,尤其是化工生产企业,一旦出现失误,就会导致事故,后果十分严重,那么怎样做到安全生产呢?安全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一个人的能力所能解决的,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只有加强生产过程监督,下大力规范现场安全措施,加强对人员违章现场处理,不断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推行标准化作业,将安全工作真正从事后分析转移到过程监督中,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才是扭转不安全局面的有效措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广大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防止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处(以下简称安生处)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分公司或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分公司或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分公司或部门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公司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或部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临时和外包工程的施工人员需进入生产现场施工作业时,须到安监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及其它相关手续。

第三章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力资源处,由人力资源处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三条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第四章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五章大小修

第二十六条所有检修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配备合理的工器具,工作人员应检查工器具绝缘和防护等是否合格,防止使用工器具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

第二十七条所有检修人员在检修作业过程中应根据作业内容配备适当的仪器仪表,并能正确使用仪器仪表,防止仪器仪表使用不当引发其它事故。避免发生万用表电阻档测量DCS的DI通道回路,造成信号误发、保护误动现象;避免在未解线情况下用万用表电阻档测量热电阻温度信号造成信号误发、温度保护误动。

第二十八条所有检修作业人员应携带相关的图纸资料、作业指导书,应认真按规程进行作业,防止因违章作业引发其它事故。

第二十九条二次人员在DCS、NCS及其它控制系统工作中,如需使用专用软件,要配备正确的专用软件和操作说明书。

第三十条所有工作人员应办理完工作票后方可进行作业,并随身携带工作票。

第三十一条事故抢修和故障紧急处理工作时,可以先进行抢修作业,但须尽快补齐不完善的装备。

第三十二条各专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工作过程中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第三十三条各专业应指定图纸资料的存放地点,检修维护人员应掌握仪器仪表的使用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工器具。

第六章备品备件

第三十四条设备备品、备件管理的任务是以最经济的办法和科学的手段认真地组织备品配件以本厂自制及采购供应。储蓄必须的、合格的备品配件,以满足设备检修的需要,备品储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储备定额,做到既能满足生产的满足,又不造成资金积压。第三十五条年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根据年度检修项目及需求量,于每年十月底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生产副总审批后,转供应科办理。

第三十六条月度备品配件计划的编制,由各车间、班组根据月检修计划或临时检修计划,每月25日前报检修部统一编制,经生产副总审批后,转供应科办理。

第三十七条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充分发挥我厂加工、修造能力,凡本厂能加工、自制的备品配件原则上均不外购,切实做好修旧利废工作,各种电机、旧阀门、电气、热工换下来的旧设备仪表,凡有条件修复的均应尽力修复。

第三十八条设备的备品备件应达到标准化,本厂加工的备品配件应做到以下几项:

1、严格按图纸要求选用材料。

2、严格按图纸要求精心加工。

3、加工成品需经使用单位或检修部专业人员的验收才能交付使用或入仓保存,修旧利废必须保证质量,经检修班长或检修主任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4、外协加工由供应科负责,图纸及有关技术问题由检修部负责,购进备品配件时,规格型号必须与计划相符。货到后,由供应科、检修部和有关人员共同验收,资料室应有人参加,对技术文件、图纸认真清点。安装调试其工作所需资料由资料室提供复制副本。

5、对已入库的备品备件,认真登记、标卡、妥善保管。做到帐、卡、物三对照,每台物品都要悬挂标签,标签上面要填写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入库的时间。

6、备品备件的领用,车间根据计划领用。要办理领用手续,经检修部和生产副总批准后,方可出库。

7、对多余、淘汰、报废备品的处理。须经车间、检修部鉴定确认报废后报厂部批准后进行。

8、所有库内的各类的备品备件必须按同规格、同类型定制管理摆放,不得乱堆乱放。

9、库内的备品备件要洁净卫生,物品不能有腐烂、变质、损坏、丢失的情况出现。

10、库内的物品要有防鼠、防火、防盗、防雨、防潮等各类安全措施。11、库内的各类专用工具、各类仪器因检修需要经检修部批准方可出库;用后,完好归库。如有损坏、丢失者,要纳入考核。

12、库内每晚必须留有人值班,便于夜间生产方便。夜间值班空岗者要纳入。

第七章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九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处对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四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九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二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三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人力资源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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