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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评残政策

解决军人后顾之忧,是军队现代化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一系列新政新举密集出台,给退役军人带来更多的获得感、荣誉感,那么退伍军人评残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随本站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报条件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申报残疾等级评定仅限于补评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

1.补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患精神病致残的退役军人。补评残人员必须要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必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材料和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二、评残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乡镇)提出个人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评残(调残)书面申请。个人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2.申请补评残的,须有两个以上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3.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须有两个以上人员能够直接证明其残情加重情形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复印件:

5.《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6.申请补评残的,须有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7.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材料和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二)单位(乡镇)初审

1.申请人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材料后,据实出具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加重的书面意见。

2.所在单位(乡镇)审查后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所规定的评残材料。

(三)县级民政部门受理

1.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发给其《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评残条件的,县民政局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同时将申请人的材料一并退回。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提出残情鉴定书面申请。

(四)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1.县级民政部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2.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材料不全的或有异议的,退回县级民政部门。

3.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安排市级残情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组织医学专家预审病历等材料。

(五)残情鉴定

1.残情鉴定第季度组织一次,霍邱县残情鉴定时间原则上安排第季度第一周的周三上午,(检查时间以通知为准),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或告知被鉴定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残情鉴定。

(六)审批

1.省级民政部门初审市级上报的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应将公示情况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并办理伤残证。

2.在省级民政部门批复后,根据县民政局通知,各单位将审批对象将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报县民政局优抚股扫描上传。

3.省级民政部门初审市级民政部门上报材料,对材料不全或有异议的,退回市级民政部门。

4.省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5.省级民政部门对新评、跨级调整的,补评一到四级及调整为一到四级残疾的,应根据情况进行医疗复检。

(七)建立档案

在省级民政部门批复后,优抚股将有关材料整理造册,逐人建立档案。

三、申报时间

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申请补评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的,县民政部门每季度受理一次。原则在每季度第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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