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居民就小区照明设施被损毁谁来维修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居民各抒己见,意见不一,下面本站小编来给大家分析下小区照明设施被损毁谁来维修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小编咨询了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他表示,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小区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没有移交专营单位的水电暖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过了保修期的,由全体业主出资维修,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
那么,小区公共设施被损坏谁来修?公共设施被损坏找不到责任人时,损失谁来赔?
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害不在公共维修基金的范围之内,应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设施被损害找不到责任人时,一般情况下按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房外的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的维修费用,由全体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的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住宅楼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一栋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于一个单元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单元门内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在一栋住宅内,专属于一层住宅内的全体产权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由该层内全体产权人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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