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产房发生暖气“跑水”的情形比较特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担责主体。下面本站为大家介绍一下暖气跑水权责如何划分?
第一种情况住户没有改建供暖设施;在暖气管本身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住户无使用不当的情况下,暖气管道爆裂,若在建设单位的质量保修期内,则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相关规定,最低保修期限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个采暖期、供冷期。如果住户与建设单位如开发商等签订的《住房质量保证书》中关于供热系统的保修期比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长,则依据合同约定,反之则依据法律规定。如果超过质量保证期后,供热单位对于住宅用户家中的暖气管负有检查以及隐患提示义务。所以,如供热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用户家中的暖气管自然老化导致爆裂,则供热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房屋无人居住物业应尽维护义务,如果在物业与住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有关于由物业负责对住户的供暖设备进行维护与检查的约定,那么,如果物业未尽到维护与检查的合同义务或不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住户财产受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物业明知住户家中已长期无人居住,则应当将该住户家中的自用采暖设施关闭,以避免因泄漏或者爆裂造成损失。此外,即便物业贴出了供暖试水的告示,也不能认定物业完全尽到了告知义务。李松律师认为,在张贴公告的同时,物业打电话通知每位住户更为合理。
第二种情况:住户拆改过供暖设施;不论是公产房还是商品房,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另外,《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此情形下,如是暖气设施本身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因此造成住户损失的,且产品仍在保修期内的,住户可以要求销售方或者生产方对其进行维修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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