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不是小概率事件,它带来的伤害更是双方的。除了被砸中者不幸外,掉落物品的业主也可能因为无心之失酿成惨剧,而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及支付医疗费用等等,那么高空坠物砸坏公共设施需要怎么办呢?以及小区高空坠物砸坏公共设施谁赔偿呢?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疑惑。
据小编了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以及公共设施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二楼以上的住户若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在高空坠物致人以及公共设施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因此,高空坠物致人以及公共设施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
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高空坠物行为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的生活当中要注意自身的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尽管《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于处理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以及以及公共设施案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主体界定和责任承担的模糊性,因此,我们应当突破思维局限,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社会保险等多种途径,建立起与侵权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社会安定和谐发展。
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对高层住户来说,应当对室外花盆等加强固定,并在大风大雨天气时收回室内,也不要把不易固定的物品和易碎品放到室外。对物业管理者来说,应该定期巡视,发现建筑上有危险情况及时排除,并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划定安全线,劝导行人不靠近危险区域。对过路行人来说,走在高楼或者户外广告牌下方的时候,要快速通过切勿停留,以避免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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