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一直备受关注,社会不断反思,但悲剧屡屡上演。究其原因,无外乎“肇事者”无法认定、取证难以及法不责众思想作怪等。那么高空坠物法律责任该由谁负呢?下面就一起随本站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随着城市空间的日益紧凑,高楼大厦越来越多,高空悬挂物如广告牌、空调机、花盆等也随之增多,高空坠物事件屡见不鲜。从高空坠下的物体也是五花八门,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广告牌等,已成为社会公共安全隐患,影响市民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面对高空坠物这种侵权行为,在很多时候,并不好明确责任人。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据了解,为避免高空坠物事件发生,相关部门对高层楼房的窗户设计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和相关规范措施。
2009年,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曾出版发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作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该书明确指出,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外平开窗,而已经采用外平开窗或推拉窗的,应有加强牢固窗扇,防止脱落的措施。
不仅如此,地方政府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住宅建筑门窗应用技术规范》规定,建筑外窗应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高层及超过100米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或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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