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并列则凸显了“人格尊严”作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性。一般人格权纠纷构成要件呢?本站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人格尊严即一般人格权究竟是怎样一种权利,应当进行说明。在法律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抽象的人格权,就是一般人格权。这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人的基本权利。在一般人格权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内容,就是人格尊严。因此说,法律规定了人格尊严,实际上就等于规定了一般人格权。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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