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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难兑现的法律尴尬问题


调查发现,有近20%的消费者未实现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主张。根据新消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4月15日中国政府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通过网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收到货品7天内,无需说明理由,都可以退货。此规定确实很严很硬,但是有4类商品不能退货,尤其是“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伸缩性过大,缺乏操作性,因而有近20%的消费者未实现 “七天无理由退货”主张,也就不奇怪了。

未实现“七天无理由退货” ,如果光是后悔还好办一些,毕竟东西还在,此时用不上之后可以用上,或者送给他人用,而遇到质量问题不能退货,对购买者来说是一大损失。网络购物不比网下的实体店,眼见为实,得通过图片和介绍进行辨认,而如果货不对板,或者出售者虚假推销,将导致消费者的一时冲动,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很容易被商家钻空子,使消费者上当。

再则,“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可以做多种解释,一种是不能试穿试用;一种是不能拆封,原封不能动,假如是这样,几乎就堵了退货的路。在购物的过程中,食品不尝一尝,怎么知道是什么味,衣服不穿一穿怎知合不合身,而“商品应当完好”怎么去发现其中的问题,又有什么理由去退货。

“七天无理由退货”主张看起来很硬,其实带软,可以多方延伸,操作起来很难进行界定,消费者一时冲动也好,被商家所骗也罢,对方都可以找出抵制的理由,想维权难上加难。

中消协专门召开11家国内大型网购企业座谈会,要求到会企业全部在购物网站上公开承诺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细化不退货商品的目录和适用情形,制订严谨的消费者确认环节。此种事后补救也许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毕竟是“要求”,其的效用非常有限,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带有权威性,强制性。

“新消法”出台是个很大的进步,有利于框正网购行为,但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还需要完善,要真正的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和退货权,还得减少哪些“软词”,具有操作性和严谨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台细则,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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