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消费者维权的节日,小编多年从事汽车行业新闻报道,遇到过不计其数的汽车投诉案例,但最令人气愤的是消费者哪怕明知道汽车质量有问题,却没地方鉴定质量问题,最后的维权手段只能是“一哭二跳三曝光”。今天,我们就来和大家谈谈到哪去检测汽车质量是否有问题。
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只有以下单位或个人才是符合资格的鉴定申请人: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委员会);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如购车者与销售商双方)。
因此当事人单方提出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而大多数汽车纠纷存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形,所以当事人无法要求对方一起提出申请,只能向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后由上述部门申请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除了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接受质量鉴定申请的几种情形:如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鉴定申请一旦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就由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汽车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成由三名以上单数专家构成的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汽车质量鉴定工作;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另外,小编了解到,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6个月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必须由商家或者厂家出具证据,证明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否则按存在问题处理。这6个月过去之后,厂家或者4S店可以说是用户操作不当造成的,皮球也许会因此踢起来。
因此,本站提醒广大车友,在购车的过程中,车辆买卖合同中的细则一定要仔细阅读,并尽可能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先做出约定,尤其是车辆质量出现问题时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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