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是一个新的法律概念,是指消费者在明明知道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以退款和赔偿为目的。那么,知假买假法律如何处罚呢?
2016年10月,广东高院:欺诈是销售者单方行为,知假买假不影响定性。
判定知假买假者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确定其所购商品是否的确为“假”。
如果经过有关部门确定该商品为假,根据新《消法》“退一赔三”和《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相关规定,知假买假者要求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是正常且合法的维权行为。
若商品本身不假,索赔人故意用其他方式,比如购买商品之后恶意调包顶替,或购买前先将有问题的商品藏在商家某处,事后花钱购买,以此索赔,这类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
只要涉案假货不是消费者主动发起的求购,显然在其发起销售时就已必然导致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商家的欺诈行为并不因为消费者的知情而改变其性质,也不因为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败诉而转变其性质,因果关系仅存于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胜诉的意志方可惩戒其再犯的意志。知假买假可以谋取合法利益 ,有理有据;
众所周知,打假打了这么多年 ,假没见减少反而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从假名牌、假电器 、假化妆品到毒食品,无所不包,则把假货一条龙的猖獗表现得无所顾忌。这是为什么?支持造假或支持打假均依赖于可持续性逻辑,最高法支持知假买假索赔是精确的,体现消法的惩治精神。鼓励国民参与打假,发挥国民之剩余价值,提高经营者违法成本,提高行政、司法服务质量,资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所谓浪费行政、司法资源一说不应存立。从国民恒久及总体来说,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和衷共济,守望相助,无疑是在节约净化市场的国民成本,无疑是自益与公益一致的谋福公式。
消费者“知假买假” 能索赔,这将难以实现《消法》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这实际上是对作为欺诈方的商家放纵和宽容。实践中,商家多数以虚假广告、虚构标价、标识或内在质量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而无法使用或失去本身价值,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消费者维权屡陷囧途,追回一只鸡,得杀一头牛。欺诈行为并不因为购买人知情而改变其性质。若以知假买假不能赔,不知假买假因不知道也不能赔。必须有消费者上当后才知道原来是假货,或身体受到伤害和损害,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才能算成欺诈行为的话,岂不成天大的谬论。消费者“知假买假”不能索赔,这将难以实现《消法》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这实际上是对作为欺诈方的商家的放纵和宽容。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一要注重多层次对消费者的保护,二要从根本上唤起全民的打假激情,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获得消费者强有力和广泛地支持。王海们打假索赔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消法》的公平价值和秩序价值。
由此可见,法律是在保护知假买假行为。不存在处罚,最多在知假买假维权的时候给于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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