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消费者张小姐气冲冲来到蕲春县株林工商所投诉,称她购买的化妆品使用后导致面部过敏长红点,商家不愿意承担责任,请求工商部门帮忙维权。那么,化妆品纠纷如何索偿维权呢?
本站小编认为,如果消费者在遭遇化妆品纠纷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停止再使用化妆品,并收集一些此化妆品的相关证据,一般来说,我们要保留的证据原件包括购物发票、小票、商品实物等,如有必要,最好考虑写一份书面的经过材料。
比如购买的是化妆品的话,我们要提供所购化妆品的发票或购物凭证,在发票或购物凭证上,应写明化妆品名称、数量、金额、化妆品经营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或字号名称或印章、购买化妆品时间;提供化妆品的外包装,必要时应提供化妆品样品、或其它认定化妆品有问题的相关证据,如果化妆品引起了身体损伤,我们还需要去医院检查下是否是因为此化妆品引起的症状,让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等等。
然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项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部门申述;
4、向工商部门“12315”申诉;
5、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最后,我们回到开头张小姐维权事件上来,张小姐投诉后,株林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通过查阅该化妆品店卫生许可证、化妆品卫生安全检测报告等材料,可以认定该化妆品是合格产品。但执法人员指出,由于每位消费者面部肤质和个体化学抗药性不同,在化妆品没有保证百分百人群适用的情况下,经营者应主动询问消费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提醒存在的过敏风险,必要时应进行皮肤测试。而该化妆品商家没有及时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使得张小姐在不了解化妆品性能下使用导致脸部过敏,造成人身健康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化妆品店赔偿张小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退还货款共计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由此可见,消费者和商家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消费者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值得提醒的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记得找商家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以免需要维权时没有证据。
以上购物维权小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化妆品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