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的姓名权不单指公民单独的姓氏和名字,还加上法人以及公司或者团体的名称,而狭义上的姓名就是指可以区分公民的标志性的特征,那么,姓名权具有哪些权利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姓名决定权,所有的公民都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这是身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公民在出生后,由长辈、父母、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代为取名后去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册,这就是公民最初的姓名,公民的名字一经登记,就成为公民正式的姓名,并开始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第二,姓名使用权,公民可以行使自己的姓名权与他人进行区别,这是一种权利,也可以用姓名来表彰自己,而公民只有在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才能将民事行为的后果归于公民自己的名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需要证件签字等重大场合,公民必须使用登记在册的姓名,不可使用别名或者艺名等等,公民也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来从事某些民事行为,但必须在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和不引起第三者误会的前提下。
第三,姓名变更权,公民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也是公民使用姓名权利的延伸权利,但是公民改变姓名后,必须去户籍地进行新姓名的登记,否则法律不予承认,也就无法来行使保护作用。
第四,姓名维护权,拥有自己姓名的公民有权利在受到侵害或者遭受妨害的情况下,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来保护和实现自己应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所享有的姓名权,具有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和维护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