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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主债务

中国人有一句话,叫“无债一身轻”,下面本站小编与大家讲讲什么是主债务,望大家仔细看看。

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

债务是相对于抵押、担保、质押等债务说的,因为后面的这些权利是基于原来的债务产生的,是对主债务设定的担保。所以原来的基于买卖,借款等产生的债务就是主债务,因为抵押等产生的的是从债务

债务的诉讼时效

需要指出的是,反过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障碍对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行进并无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一条共有两个条款,第一款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第二款规定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对于《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我们不难理解,因为《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由此可见,《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实际是对《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抗辩权的进一步细化和对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明确。而对于《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如果纯粹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角度去理解,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迷惑,下面笔者将阐述自己对《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理解过程。

一、条文的字面理解

从条文的文义我们可以清楚的理解到,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一般保证人或连带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主债务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抗辩而导致承担保证责任的,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主债务人同意给付。从保证人的角度分析,也就是说,保证人为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够从主债务人处获得追偿,有必要审查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并依法决定是否提出主债务诉讼时效的抗辩。

二、从《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进行理解

债务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确定,对此《解释》第五条也有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作了规定,概括表现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方式的不同,保证期间的长短有关联,同时也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相关。一般情况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要长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如一般保证,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从针对主债务的判决或仲裁文书生效之日开始;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则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次日起开始起算,而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段则是主债务履行期满后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保证适用诉讼时效从属原则,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适用诉讼时效独立原则,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角度理解《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能得出的观点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保证人不仅要审查保证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还要审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并视情形提出不同抗辩主张,同时还应分析主债务和保证债务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这似乎与《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精神不一致,从《解释》的规定来看,似乎并未认可保证债务时效问题,保证人能否追偿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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