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是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患者的劣势地位得到了法律规定的弥补以及社会的充分关注。那么,医疗服务合同具备哪些效力呢?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医疗服务合同具备的效力:
医方的义务
一、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的诊疗义务,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医方在履行治疗义务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减轻病人的痛苦,故还负有是用最简明、迅速以及最佳医疗效果的医疗方式的义务。
二、说明义务。因医疗行为都具有侵害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实施的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亲属介绍病情。
三、保密义务。病人对医生告知病情的各种真实情况,有助于医生的准确治疗。医师在诊疗过程中了解到病人的各种病情,无论是病人告知的还是诊疗获知的,因病人的病情涉及个人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
四、治疗记录做成及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治疗记录特别是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医生负有制作病历等治疗记录的义务。
五、其他义务
(1)医方各种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
(2)依照特别法律和特殊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所负担的各种义务。
(3)不得任意解除合同的义务。
(4)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
(5)医方对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护的义务。
(6)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患者的义务
一、医疗费用的支付义务。医疗服务合同是有偿合同,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负有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义务。
二、配合治疗义务。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
三、其他义务。患者还应承担费用预支、费用偿还以及损害赔偿等义务。在具体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其他义务。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医患双方签订“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以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以上就是本站小编为您提供了关于医疗服务合同具备哪些效力的解答,真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您要了解更多关于公共服务维权,医疗服务纠纷如何解决及生活服务维权小知识等相关内容请您多多关注本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