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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隐瞒凶宅事实可以退房吗

对于二手房买家来说,房屋的过往历史往往“蒙查查”,尤其是部分因发生过凶案、被称为“凶宅”的房屋让人防不胜防。近日,记者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获悉,广州接连发生两起因卖家或中介隐瞒凶宅事实,损害买家知情权的案例。那么,二手房隐瞒凶宅事实可以退房吗?请随本站一起去了解下吧。

吴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位于海珠区的某物业,并与该物业的业主陈女士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吴先生明确向陈女士表示其妻子已怀孕,要求房屋必须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陈女士对此表示该房屋未曾有人去世。事后,吴先生与陈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全额房款120万元,在中介公司的协助下办理过户手续。

两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迅速找到陈女士协商退房事宜,但陈女士称房屋并不影响使用,拒绝退房。协商无果,吴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及陈女士退还购房款120万元。经审查,业主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该物业曾发生跳楼自杀身亡事件,造成吴先生重大误解。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支持吴先生的全部仲裁请求。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协商房屋买卖事宜时,吴先生已明确表示要求房屋吉利,并主动咨询房屋是否曾经死过人。但是,陈女士未如实向吴先生告知有人跳楼死亡一事,已经违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按照传统习俗的一般理解,有人跳楼自杀会对购房者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和心理障碍,足以影响其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

广州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的消费者,买家若对“凶宅”有所避讳,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房屋的条件,并应多方探听业主出售房屋的情况,比如到辖区的派出所了解或将其购买房屋地址作为关键字在互联网当中搜索。同时,买家也可要求业主在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如“业主保证所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导致买家心理不安的情况。若买家发现房屋中曾经发生过上述情况而业主未曾予以书面披露,买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赔偿10万元”之类的合同条款。这样的约定可以督促业主披露房屋信息,也可以让买家在发生纠纷寻求法律救济时有据可依。另外,业主如自身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事实,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向买家说明,并以书面的形式予以告知。

以上内容由本站为您整理,由此可见,若是因为房子的原主人隐瞒了房子属于凶宅的事实,而导致自己买到的房子属于凶宅,那么,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毕竟,凶宅虽然只是人们的心理作用,但是,法律上也有补偿“精神损失费”这一说法不是?再者,人们的心理反映,也是自己的本能与权利,他人无法干涉。

接下来我们要介绍的内容是购房常见问题与维权方法,欢迎关注这部分购物维权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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