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那么,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那?就让本站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标准: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二)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四)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开拆扣压他人信件必须是非法的,才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二)如果出于个人目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法人信件的,其内容如果是公文、证件性质的,可以按照刑法规定,以盗窃、毁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罪判处。
(三)本罪除邮政工作人员以外的犯罪主体,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读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详见法律依据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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