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房产”也叫“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今天本站小编聊聊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如何补偿?希望大家喜欢。
拆迁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与宗教团体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的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与标准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x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x100%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均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中,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 100% ,承租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 80%。
关于宗教房产拆迁补偿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城市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对该类房屋、构筑物的拆迁,应注意到:
一.除因城市整体规划或成片开发必须拆迁外,一般应尽量避免拆迁。必须拆迁时,如果当地信教群众有继续开展宗教活动等的需要,就应当予以重建。原则上以就近为主,应当尽量与原址的区位接近,方便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需要,以最小限度地影响当地信教群众参加宗教活动为标准。
二.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的结构、形制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重建应该以不低于原有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标准的原则予以重建。
三.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的补偿必须用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分。
《宗教事务条例》有三个方面的规定:首先,必须是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等具有公共使用性质、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用途的建设需要,才能拆迁宗教房屋、构筑物;其次,拆迁人必须同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各方协商同意才能拆迁;第三,拆迁人原则上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通过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置换等方式解决。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后,依法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第三十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部门应当与该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被征收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建立相关档案。
因地制宜,妥善安置。为满足广大信教群众的信仰需求,在拆迁寺观教堂等房屋时,必须从政治上着眼,作为特殊问题来对待,而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房屋拆迁。
新场所的选址和布局,既要符合城镇化的总体规划要求,又要考虑信徒群众的信仰特点、交通便利、传统习惯和宗教工作的需要,同时也要照顾各方面的公共利益。既不能不顾宗教建筑特点和信教群众的意愿,也不能影响公共交通、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各相关部门在因城镇化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迁和安置宗教活动场所时,一定要提前谋划,未雨绸缪,纳入整体建设规划,采取预留土地或设置适合宗教活动的房屋等多种形式,供宗教活动场所选择。
宗教场所的拆迁应保留一个过渡期,因为信众有活动的需求,不能因为拆迁而中断了信众的活动,否则会引起矛盾,在新的宗教场所未建成使用之前,老的宗教场所还应保留继续使用。
新的宗教场所在选址时应做好充分考虑和规划,既要方便信众活动,又要规划长远,不能二次拆迁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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