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入百货公司,可以看见形形色色的商标图案,有些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图案的,还可以是图案加文字,或者只用一种抽象物体来代替图案的,应有尽有,可谓是看得眼花缭乱,那么,哪些图案标志不允许作为商标使用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都不可以作为商标的图案来使用。
第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不可以作为商标图案来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不可以作为商标图案来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不可以作为商标图案来使用,但经授权的除外。
第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图案也不可以作为商标图案来使用。
第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图案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图案,都是不可能作为商标图案来使用。
第七,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了以上七种图案标志以外,其它的图案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来使用,而构成商标的可以是图形、颜色、符号、立体标记、有声标志,也可以是香味或者别具特色的颜色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