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下面带您了解一下三无食品罚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当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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