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介绍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等。2011年天安人寿从上海区域性公司发展为全国性公司,发展历史掀开了崭新的一页。天安人寿资本实力雄厚,注册资本金人民币45亿元。
天安人寿保险
天安人寿始终秉承特色天安经营之道,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标,坚持创新发展,提升内含价值,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金融服务,致力于成为中国保险业最具成长价值的新型寿险公司。截止2014年5月,天安人寿已开设上海、河南、山东、河北、青岛、吉林、四川7家分公司和北京营业总部。截止2013年12月份累计总规模保费收入88.61亿元,同比增长212%,超越历年总和,资产规模突破120亿,成为当前市场强势发展的生力军!2013年,天安人寿荣获国内权威媒体和机构颁发的“全国寿险服务公众满意最佳典范品牌”荣誉称号、“年度最具竞争力保险品牌”荣誉称号以及多个保险创新产品大奖,备受业界瞩目。
未来五年,我司将继续加强分支机构的全国布局工作,重点将围绕中部及东部经济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巨大的市场开展分支机构建设,同时将有选择的在西部及东北部进行分支机构布局,力争5年后公司基本实现全国重点地区的分支机构布局。
敬畏梦想,风雨同行。在未来的岁月里,天安人寿将通过不断优化的产品与服务,践行天安人的责任与使命,通过专业化的保障与增值服务,打造国内旗帜型的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报国的宏愿。
企业优势
专业价值
公司将打造成为市场领先的新型专业寿险公司,作为实现自己宏大战略的第一步。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坚持寿险规律,回归寿险本源,专注寿险本业,将通过快速扩张与创新发展方式,尽快确立市场优势地位。天安人寿管理团队和广大员工凭借深厚的寿险从业经验,以小搏大,专业制胜。
担当贡献
天安人寿以“天人合一,共享品质生活”为企业使命,主动融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通过专业化的保障与增值服务,与社会风雨同行、忧乐共担。公司以“共创、共担、共享”为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推动行业变革,与社会共享知识和经验,与客户共享专业精致的产品与服务,与员工共享公司发展成果,与时代共享主流社会价值。
服务保障
公司秉承发挥保障功效的产品设计理念,通过不断的产品创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提升产品价值,树立产品品牌。天安人寿客户服务体系坚持“忠于客户”的服务宗旨,建立统一规范、整体化的客户服务平台,通过专业规范的服务标准及个性化专属服务,增强保险服务的体验度及尊贵感,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让客户感受到备受尊重的差异化服务。
创新变革
公司坚持战略引领、聚焦协同、一体营销的经营方略,倡导跨界思维、短板思维和创新思维,着力培育战略引领的发展机制、协同一体的营销机制、统一高效的运行机制、薪火相传的人才机制、超前可控的资源机制、综合评估的效能机制。公司领先市场的运营系统与客户服务系统,将改变客户的终端感受和销售人员的销售体验。客户综合经营的创新实践,也将融入寿险业变革的浩荡洪流。
2012年上半年,天安人寿将总部由上海迁至北京,并高效筹建上海、河南、山东、河北四家分公司及北京营业本部。由此,天安人寿启动全国性布局,逐步建成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到2015年底,公司将完成全国重点地区的分支机构铺设。敬畏梦想,风雨同行。在未来的岁月里,天安人寿将通过不断优化的产品与服务,践行天安人的责任与使命,通过专业化的保障与增值服务,打造国内旗帜型的金融服务平台,实现金融报国的宏愿。
服务网点
截止2014年5月,天安人寿已开设上海、河南、山东、河北、青岛、吉林、四川7家分公司和北京营业总部
常见问题
Q:天安人寿对投保人的资格有哪些限制?
A:投保人是指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人寿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之人。因此投保人必须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之人,如果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契约就会失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以下几种人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2、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3、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我司在通常情况下,只接受符合前2项条件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投保人。
Q:如何办理个人寿险投保手续?
A:选定了所需的险种后,需要填写投保单,我司有专业的代理人员提供帮助,填写时一定要注意:
1、请代理人出示展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必要时可打电话到公司确认。
2、投保单上注明需客户签字处,一定要客户自己亲自签字。投保单中填写的内容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二是客户的险种需求及相应的保费;三是客户告知(健康告知,财务告知或其它附加问卷)。由于寿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寿险公司一旦发现客户告知不实,便可依法解除合同或只履行部分责任,因此客户必须如实填写,以避免将来不必要的损失。
3、填完投保单后,客户需按规定提供授权银行账户材料,并将足额保险费存入授权帐户中。如果首期保险费低于1000元,可用现金方式支付,但一定不要忘记向代理人及时要有寿险公司盖章的保费临时收据。
4、如是由于客户身体、职业等原因需要加费承保,客户必须增加保险费才能投保。若由于某些原因我司不能同意承保的话,客户应尽快要求代理人返还预交保费。
5、当拿到正式的保险合同及正式的保费发票,注意有关内容是否有错,比如险种、保额等,如有错请及时与代理人或我司联系。
6、在拿到正式保险合同前或拿到正式保险合同10日内,客户可随时要求撤回投保申请或申请犹豫期退保并取回预交或已交保险费。
Q:被保险人出险后应如何与保险公司迅速取得联系?
A: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保证取得认定保险事故的有关证据。报案有如下方式:上门报案、电话(传真)报案、书信报案、委托报案。客户想理赔报案时,应注意报告以下事项:
1、直接报案人姓名、电话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2、被保险人姓名、保险险种、保额、投保日期及保单号;
3、出险性质、日期、地点及现状。
理赔部按上述内容登记后,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收集齐备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填写理赔申请书。
Q:出险后,理赔申请资格人应在多长时间内报案?
A:报案也就是履行出险通知义务,要做到及时,否则因此导致无法认定保险责任而增加费用的责任要由受益人承担,关于报案的时限法律没有具体的时间天数规定,以对应条款约定的时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