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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

简介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是指通过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而担保其实现的债权。在承认抵押权从属性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种类,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债权的发生原因如何对抵押权的实现并无影响,即使公法上的债权,如税法上的债权,也可作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

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这里指的“动产”“不动产”究竟是什么呢?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抵押?哪些不可以呢?(一)可以作为抵押财产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2.有价证券;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5.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物资财产;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7.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8.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9.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10.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11.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以后可以抵押;12.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1.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2.土地所有权;3.集体福利设施;4.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5不能依法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6.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7.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8.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10.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三)农作物抵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林木、农作物为土地附着物,属于不动产,但是因为土地上生长的林木、农作物被采伐或收割后又具有了独立价值。所以,尚未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农作物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抵押。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为农业用地,禁止抵押是为了防止行使抵押权而导致改变土地用途,但不得因此而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也不得抵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此条也只是规定以农作物抵押时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并未否定农作物抵押的效力。因此,农民以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林木、树上的果实、地里的农作物等作为动产抵押的,应当确认其设定抵押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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