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市财政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等文件精神,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同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赴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自愿申请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在调查核实、与申贷人办理贷款担保合同的基础上,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推荐并履行担保责任。
(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万元左右。对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
(三)微利项目范围和贷款期限及财政贴息。利刚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赴境外就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上述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微利项目的利息(含因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而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补贴。
(四)逐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两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社区和担保机构共同评估认可后,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蔓人反担保的对象,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各类企业员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也可以采取创业人员之间“联保”或由经营正常的企业为创业人员提供反担保的办法。对无反担保人或抵(质)押品的,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小企业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可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财政贴息政策。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Z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负担一半,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
(二)支持创业人员进一步发展。对通过政策扶持(或创业园孵化)的个人或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实体实现成功创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并且吸纳就业人员及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享受财政贴息政策的,可以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三)改进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办法。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采用事后拨付的办法,即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扶持期限内,由企业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时支付利息,企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后,向同级财政部门递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书(含企业基本资料),并附劳动保障部门认证证明、企业贷款合同、银行借据、还款凭证和经办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回单(省级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另需提供保证合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程序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企业。
(四)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广泛宣传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对申请商业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引导、鼓励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对符合条件企业及时予以认定。
(五)充分发挥省级担保基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由企业所在地的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推荐,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安置人数、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提供担保服务。省财政厅会省劳动保障厅修订《省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一)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规模,发挥担保基金支撑小额担保贷款扩大规模的作用。担保基金规模增长显著的市、县,省财政将结合中央奖励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担保基金,支持担保机构降低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鼓励各市、县合理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省财政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市、县给予奖励。按全省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安排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市、县财政部门,用于当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街道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励办法(含对省级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的奖励)将综合考虑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额、回收率、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促进就业效果、报表报送质量等冈素,由省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一)各级人民银行要通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措施,指导和督促各经办金融机构建立与商业性贷款相区别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将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机构,对小额贷款开辟绿色通道,设定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部门和专人,做好小额贷款业务的办理。督促经办金融机构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担保基金、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发放,要严格区分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和地方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指导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安全使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积极加强与财政,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要不断加大小额贷款与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力度,进一步促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成功和贷款回收率的提高。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的作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要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风险监控、贷款回收等工作。
(四)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从优化金融环境、强化服务理念、创新信贷品种的工作要求出发,积极发挥金融机构促进小额贷款工作开展的独特优势,主动投入到金融服务创业的大环境中去,不断提高开展小额贷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贷周期、扩大贷款额度、增加信贷规模、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完善代偿办法等措施,为创业人员提供热情周到、优质快捷的信贷服务。
(五)各地要继续建立和完善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 导、小额贷款、个人资信、跟踪扶持、创业孵化等项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根据不同创业群体的需求,按照整合创业服务资源、提升创业服务水平、扩大创业服务成果,实现创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管理模式的总体要求,真正建立起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保障有力、机构设置健全、功能措施完备、管理规范有序的创业促就业支撑体系,进一步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建立人民银行、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季报制度。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会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结尾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联合当地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县支行、县(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银行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