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奥、天梭等名牌手表99元一块,LV手袋4件套才25元?别以为在朋友圈卖假货没事儿,近日一男子连累岳父齐齐入狱!近年来,随着微商经营模式的迅速发展,涉微商经营的刑事和民事案件时有发生。
微商本无罪,关键看操作。倘若秉持“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精神,把好东西卖给朋友,也算是一种价值分享;假如“杀熟”不“杀生”,把孬货、假货卖给朋友或熟人,透支社交圈中的信任,那就非常要不得。应该说,大多数微商并不是真正的生意人,没把做生意当作正当职业,怀着玩票心态做微商,所以也就没想那么多,包括个中风险也欠考虑。
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已成为一种共识,售假无论线下还是线上都是一种为法律所禁的违法行为。微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司法机关可以追究;涉嫌消费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申请退一赔三;涉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被侵权的企业可以提起诉讼……近年来,微商因售假被罚款、判刑的并不少见。
人无信不立,在朋友圈里售假,微商还将付出巨额的信用成本,这或比法律责任还要沉重。所以,无论做人,还是做微商,诚信最重要。
“微商”的治理涉及方方面面,为此建议:
对于在朋友圈发布商品信息并期待进行交易者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区别于普通民事法律主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类法律规制,主要应当考量两个要件:1.发布频率。如果每日或每周发布达到一定数量,则应当纳入经营者的范畴。2.交易金额。即便发布频率没有达到一定数量,但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行为,区别于普通民事买卖行为。具体的标准待相关部门确定。同时,“微商”的经营主体应根据现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微商”经营主体法律性质的明确化,一来可以使得其法律责任确定,二来可以使其成为依法可查询明确的主体,便于监管和消费者维权。建议将征信机制引入到“微商”经营模式中。这将意味着以后“微商”平台接入征信系统,那么只要经营过一次假货,系统会记录不诚信的情况,客户搜索后便可一目了然。
二、明确“微商”所涉商品的范围。
目前“微商”经营的商品非常广泛,其中不乏假冒伪劣、限制或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服务,影响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国家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禁止或限制经营的商品类别散落在多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中,即便是专业人士,一般也要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咨询才能明确。那么,对于“微商”的经营主体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困难。如果相关部门能够结合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微商”的经营模式特性,确定一份统一的商品范围清单,这将为“微商”的规范经营带来非常积极地指导作用。
三、建立平台企业监管责任机制。
作为平台的权利人,企业有义务进行监管,维护平台的合法运营。把“微商”较大部分的监管职责交付于平台企业管理,将是一种直接、便捷、可行的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肯定了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平台企业可以要求“微商”经营主体进行身份、产品信息的实名登记,并通过一些屏蔽、提示等技术手段,设置举报等功能,达到平台自查和监管的作用。
“微商”的出现活跃了市场经济、带动了创业就业、满足了人民群众消费需求,是“互联网+”时代具有积极意义的产物。但是,只有在法治化的健康引导下才可以良性发展,让优者不断成长,让劣者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