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政府之前说的好好的,同意让您盖房子、建养殖场。到后头就变卦反悔了,非但不同意您的所为,甚至还因为您的所为要处罚您。根据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原则,政府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不合理的。那么什么是信赖利益原则呢?让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判决的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一、案情概要
2001年、2002年年中,姜先生与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某乡政府签了土地承包协议,承包期为三十年。签订了合同之后,姜先生即在土地上建设了养殖设施,开展养殖活动。2003年在清查自纠中姜先生向乡政府申请了相应的临时用地审批,同时在临时用地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如果姜先生没有续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或者自行将养殖设施拆除并且恢复种植条件,镇政府有权依法罚款并责令姜先生恢复种植条件。两年之后姜先生并未申请续期或者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恢复种植条件,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处罚。非但如此,2007年5月,养殖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07年12月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区国土分局批准、市发改委、农业局批复,养殖场进行了一次扩建。2013年,养殖场所在区域被划定为禁养区,政府要求养殖场限期退养。在养殖场和政府迟迟未达成退养协议的情况下,2014年6月柯城区某乡政府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以未取得规划许可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拆除。2016年5月乡政府实施了拆除。因此2016年6月养殖场向柯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之后,养殖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案件经过两审,养殖场胜诉,柯城区人民政府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在再审中柯城区人民政府强调养殖场需要办理相应的用地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临时用地期满之后,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并未办理续用手续,万田乡政府也未对其进行罚款以及责令其恢复土地种植条件并依法收回临时用地权等措施。而是采取一种默视的方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该块土地直至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前。此后,2007年5月,兴旺达农牧场被认定为衢州市农业龙头企业。2007年12月,再审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姜云良被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评为第七批省级农村科技示范户。2008年,经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同意,并经柯城发改委、农业局批复,兴旺达农牧场在原有规模基础上再扩建猪舍。由此可见,在再审被申请人的临时用地到期并未办理续用手续的情况下,柯城区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并未以此为由强制再审被申请人停止养殖,相反对于其生猪养殖给予了诸多政策帮持,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同时。从现有证据来看,对于再审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各项奖励,也表明了政府对于其发展生猪养殖产业的认可。诚然,再审被申请人的用地手续上确实存在一定问题,但是由于相关的政府部门并未及时做出处罚决定,再审被申请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在涉案土地上兴建了一批养猪设施来满足其养殖产业发展的需要,故以此来认定其所建造的建筑属于非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从而驳回了政府的再审申请。
二、法律分析
信赖利益原则是我国行政法上重要的原则之一,但是目前来说关于这项制度的细节,学界还有不小的争议,所以我这里也不做细致的介绍。具体就本案来说,您可以这样通俗理解:我干了一些事情,政府非但没有处理、处罚,反而鼓励我,奖赏我,那我就有理由合理地相信(或者说信赖)我这件事做的没错;我出于信赖做这件事所取得的利益也应当得到保护;即便这种利益就形式上来说是违法的,行政机关也不得剥夺或撤销。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上述的这种模式并非是信赖利益原则应用的唯一模式,上述的模式仅仅是为了帮助您理解这一原则的简单概括。最高院有一个案例,2000年洛阳市征收当地的谷西村的土地,在和村集体签订的补偿协议中和政府发布的文件中,明文规定,因为谷西村在征地拆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对于征地取得的国有土地,村集体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然而到了03年正式挂牌出让的时候,政府却没通知村集体把土地出让给洛阳石油分公司。因此村集体起诉了政府,案子最终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认为政府的承诺让村集体对于土地的优先受让权产生了信赖,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虽然国有土地出让的程序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出让剥夺了村集体的信赖利益,侵犯了村集体的优先受让权,所以撤销了政府的出让行为。这个案例中的行为模式和前述模式就存在相当差异。所以说,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碰到您所合理信赖的某种利益被行政机关所剥夺的,及时寻求专业的律师的帮助,让专业的律师帮您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