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郭利敲诈勒索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再审改判郭利无罪。
案情
2008年9月,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部分批次“施恩”牌奶粉含有三聚氰胺。郭利因女儿曾食用过该品牌奶粉,遂带女儿郭某某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双肾中央集合系统内可见数个点状强回声”。之后,郭利将家中剩下和新购买的部分“施恩”牌奶粉送检,检出两个批次奶粉三聚氰胺含量较高。随后,郭利多次找销售商和施恩公司索赔,并向媒体曝光。
2009年6月13日,施恩公司与郭利达成和解协议,施恩公司补偿郭利一方人民币40万元,郭利出具书面材料表示不再追诉并放弃赔偿要求。
2009年6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个男人,如何使“施恩”奶粉低头》的报道,内容主要是郭利向该台反映“施恩”奶粉问题。同年6月29日,施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公司派员主动与郭利取得联系。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郭利提出要求对方再赔偿300万元。雅士利公司认为郭利提出过高要求是对其敲诈勒索遂报案,郭利被抓获。
2009年7月,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郭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潮州中院二审及再审均维持原判。郭利的父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故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连线法官
宣判结束后,高院君在宣判现场就本案的几个焦点问题采访了本案审判长。
本案是否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
审判长:从本案发生、发展的过程看,尚不能认定郭利的行为性质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涉案40万元赔偿协议履行后,电视台播出郭利反映“施恩”奶粉问题的报道,系施恩公司主动联系郭利。在施恩公司一方有再次赔偿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皆有再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商谈意愿的前提下,郭利就赔偿数额提出要求,符合民事纠纷协商解决的特征。
获赔40万元后再次提出赔偿请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审判长:虽然郭利已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和再次要求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当时有关部门处理问题奶粉事件的最高赔偿标准,但在其女儿人身损害程度没有评估鉴定,及施恩公司主动联系其继续协商处理纠纷的情况下,不宜因郭利提出新的索赔数额超出以上标准,而认定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为何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审判长: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维权。郭利提出300万元索赔前,政府部门及媒体已向社会公布了相关奶粉的质量问题,其不具备实施要挟行为的条件,其虚构妻子因故流产、患精神病等事实,不足以引发施恩公司一方产生恐惧、害怕等精神上的强制效果,该行为不足以认定构成威胁、要挟。
专家观点: 正确区分“过度维权”和“敲诈勒索”
以审判为中心确保无罪者不受法律追究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聂立泽
备受关注的郭利敲诈勒索案,广东高院再审宣告郭利无罪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正义虽然迟到但没有缺席,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依法纠正冤错案件的努力。
该案原审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方面,原判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敲诈勒索行为等有罪证据不足;二是对查明事实的法律评价方面,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消费纠纷中的“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的区分是刑事司法理论研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争鸣,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点。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过度高额索赔,能否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认定。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方式索赔,不能简单等同于敲诈勒索行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有赖于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实现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错案件作了制度上的规定。通过本案的纠错,我们看到了实现个案公正的目标正在落实,看到了人权刑事司法保障的逐步完善,也看到了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
十年维权改变了一个人的人生
郭利曾有一个完美的人生。北京人,十年前的同声传译,月入过万,快40岁时有了自己的第一个孩子,郭利选择用施恩奶粉喂养她。当时的施恩是市场上少有的宣称为100%进口奶源的奶粉品牌,郭利选择了它两年。
2008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爆发,郭利的女儿检查出肾脏受损。在经过19次谈判后,双方再次拟定一个300万的赔偿协定。而就在雅士利邀请郭利去杭州取钱的时候,郭利被广州潮安警方以涉嫌敲诈带走。
当时的公开报道显示,一家自称为郭利妻子朋友的食品广告公司总经理曾找到雅士利, 称可以告郭利敲诈,来阻止舆论的进一步关注。而几年后才公布的录音显示,在谈判之前,雅士利集团有“一定要逮住他”,“祝你们凯旋而归”等语句。这些材料被郭利的律师认为是雅士利“钓鱼赔偿”的关键,但2009年7月,郭利依旧以敲诈罪入狱,刑期5年。
2014年,不认罪不减刑的郭利终于熬完五年监狱时光。长时间的关押影响了郭利的多处身体机能和精神状态,走路时随时感觉要倒下,需要拐杖支撑。
出狱后的他没见过几次孩子--在狱中时,妻子与他离婚,带走了孩子的抚养权。上一次见孩子是2016年底了,在路上遇见的,郭利看一个女孩背影像她女儿,就叫了一声,“她回头,愣住了,还以为我跟踪她。”在郭利与孩子姥姥说话时,女儿直接跑开了。
出狱两年后,郭利提出上诉,请求翻案。没有请律师,郭利说自己像一个USB,这件事的任何一段都可以随时拎出来讲。2017年4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郭利的行为性质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强行索取财物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判定郭利无罪。
以上综合来自广东高院、界面新闻等
转自:烟语法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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