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厂拆迁律师网运营中商铺拆迁补偿汇总:实际营业执照齐全的经营者在运营期间遇到拆迁,可以获得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费用等予以补偿。上海拆迁律师赵玉娟长期从事房地产法律服务。精通各类房地产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房地产融资、房地产抵押等法律服务。研究并承办了大量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凭借女律师独特的耐心、洞察力和沟通能力,赵律师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和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房地产纠纷请咨询赵玉娟律师。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无偿征收规定 第八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店铺被征收的补偿,房屋需要被征用。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外事需要;(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组织等;(一)国防和外交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化等方面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等公用事业;(四)政府(五)危房集中、落后地区老城区改造的需要)基础设施,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确需征收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具体项目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老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两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项目规划,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营店铺被征收的补偿,进行科学论证。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条。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意见的情况。因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且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出席,并根据听证会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征收补偿费足额交纳,随户存放,随钱使用。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文章来源:上海工厂拆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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