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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考勤作假而辞退员工,会有什么风险吗?我要怎么样来具体操作?

  我是上海一家制造企业的人事主管,在本部门里有一位员工,负责管理全公司所有人员的考勤,他在职期间,每月汇总考勤数据,将汇总好的数据给我做薪资,但经常将自己的考勤迟到或者早退数据抹去。这个月,他又一次做手脚的时候被路过的领导当场逮住,领导大怒,要求我们人资部门严肃处理,言下之意是让辞退他。

  因为考勤作假而辞退员工,会有什么风险吗?我要怎么样来具体操作?

  

  

  一、解析:

  类似案例中考勤人员自己做手脚改自己考勤记录的情况,我们曾经遇到过,说真的,他确实是自作聪明、掩耳盗铃、把别人当成傻子一样看待。对本案例,先做如下分析:

  1、员工职责。

  该员工“负责全司所有人员考勤、汇总每月考勤数据,传给人事主管做薪资”,这虽然是其实际工作职责,但在岗位说明书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岗位说明书是否有其签字。

  2、员工行为。

  “经常将自己迟到早退抹去,而且被领导当场逮住”,这样的行为,虽然看上去是事实,但如果只是看到、听到,但一定事后严肃追究起来,员工到时不承认,就麻烦了。所以,想办法让员工写事情经过、认识错误并签好名是十分重要的。

  3、领导意见。

  “领导发现考勤人员改记录,要求人资部门严肃处理”,暗示辞退他。这就要看看公司制度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是否达到辞退的条件?这样的制度在制订过程中是否有工会的讨论、公示和组织员工学习签字等。

  4、考虑成熟。

  我认为,企业如果要辞退员工并且不想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一般只能按“严重违纪”来处理,但是其中的证据是否充分,有没有员工自己承认,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这些,最好不要这样处理,也可以给领导解释清楚。

  二、建议:

  经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基本就能够找到比较恰当的处理办法了:

  1、收集证据。

  上下班打卡处有摄像头,就调用历史记录,查看其上下班打卡情况;领导发现或原来修改行为,可以让员工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可以告知公司不会追究或从轻处理)、认识自己的错误;找员工交谈,做好录音、录像等准备。

  

  2、制度完善。

  回头查看下《员工手册》或公司管理相关制度,在处罚方面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有“修改考勤记录的行为”,制订过程是否有工会讨论、公开公示、组织培训签名等,是否有违法的内容。如果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单位采用后来做假来完善,我认为是不可取的,毕竟假的就是假的,总会在今后的过程中出现漏洞。

  3、其他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6种情况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都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关系而不用承担经济补偿。

  4、做出处理。

  如果以上行为、事实、证据都比较充分,而且制度合理合法,公司则可以依此做出辞退解除该员工劳动关系的决定,并通知到员工本人签字,也可以通过EMS等渠道送达员工本人。当然,如果不具备以上条件,则最好协商,说出许多利害关系,劝其主动辞职,这样公司就少去一些麻烦,我认为,即使因此要补偿部分费用,只要不高得离谱,都是可以劝老板接受的。

  三、总结:

  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对员工和公司来讲都是一件大事,不能随意做出决定,一定要依法按制度办,不能想当然、心血来潮式的处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冲动型领导因为员工做出了某些违纪行为,通知HR部门“立即开除、一分钟也不要留”,结果因为“制度不健全、流程不合理”在仲裁、诉讼中败诉,给企业既带来名誉损失、又让留在公司的员工感到心寒,真是双倍损失啊。我们来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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