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仗,不打不行!
这两天,张朝阳再次以版权捍卫者的身份出现在媒体上,原因很简单——搜狐视频上的热播剧《我在大理寺当宠物》遭到了盗版,这些盗版片源被上传至百度网盘供人下载。
这是一部由徐开骋、胡意旋、王熙然等主演的古装玄幻爱情剧——《我在大理寺当宠物》,于9月25日在搜狐视频播出,目前正处于热播期。
然而,很快搜狐视频就发现百度网盘上存有大量关于这部作品的“资源”。百度网盘不但不删除这些侵权文件,还允许此文件通过百度网盘开发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上传、下载等途径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而这一切,都是在未经搜狐视频授权的前提下所进行的。
于是,搜狐方面在10月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盘停止侵权,删除全部涉案作品内容并禁止分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
让老张颇有信心的是,就在国庆长假之后,一个好消息对搜狐视频非常有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针对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是:
一、认定百度网盘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百度网盘中彻底删除该剧!
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这个案例有多重大呢——它能直接帮助《我在大理寺当宠物》获胜么?
“避风港”不再避风
事实上,《匆匆那年》的一审判决不仅对于搜狐来说是一件大喜事,对于所有版权方来说都是一个极具意义的案例。
在过去,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一个“避风港”原则。
这里给小白们科普一下,“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情况下,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其中的潜台词是,只有“通知删除后仍然不删”才算侵权,如果网盘发现了侵权却仍然允许其存在,也不算犯法。
所以说穿了,以前的盗版可以大摇大摆地在各种“网盘”里存活,就是由于必须“通知删除”这个原则,即,你告诉我哪个文件是侵权的,我删除就是了。
而这个避风港原则的最大问题就在于,版权方有的时候未必能够穷尽地提供所有盗版的链接,换句话说,如果版权方没有发现的盗版,就可能“侥幸逃脱”,而网盘有可能明明知道那是盗版,却也可以免责。
然而《匆匆那年》的一审判决却扭转了这一原则的风向:
首先,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服务商,应当承担与百度网盘的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搜狐视频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及相关作品信息时,被告不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要“彻底删除”。什么叫彻底删除,就是不用版权方穷尽举例,你得自己去搜,去删,而且还要删得干干净净,才叫“彻底”!
第三,你要交罚款了——50万!
看起来,由避风港原则构建起的那道盗版保护伞,已经开始支离破碎!
《匆匆那年》干了件大好事
中国的影视界也饱受盗版之苦。
据搜狐视频透露,曾经的热播剧《法医秦明》从正式上线至2017年2月,仅此一个内容在百度云盘中共发现25477条链接,当时正是搜狐付费会员观看期,而百度网盘都是免费观看,海量盗版链接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作为搜狐视频这样的权利人,其实早已身陷反复维权的困境:
一方面是时间和资金的投入负担;另一方面,是日复一日反复投诉毫无效果:前日处理后,后续会有更多同一影片云盘侵权链接,百度网盘方不做任何技术限制和屏蔽,投诉除了删除具体链接外,不动源文件,还会层出不穷的产生更多链接,起不到任何实质性效果。
而最终的结果,就只能是版权商业模式坍塌,从制作播出环节开始向上游蔓延,最终导致整个行业萎缩。
回顾这些年反盗版的过程,网盘已经取代其他平台成为侵权的主阵地。
网盘存在多种“优势”,比如传播渠道分散、链接生成转换便捷、用户还可以单独设置密码让其他人私下付费购买,再加之网盘服务商人为对版权方维权采取消极态度,使得耗费重金购买IP或生产自制剧的版权方陷入了维权困境,传播的侵权链接越删越多,无论投入多少资源打击侵权都收效甚微。
诸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战狼2》等多家版权方都曾持续多年对百度网盘发起诉讼,但“通知删除”都规则将反盗版的责任推到了版权方。
但是《匆匆那年》的判例首次明确网盘不能再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而应该具有更高的审核义务。
而且,在这个判例里,法官要求“彻底删除”,就是从根本上杜绝了网盘上层出不穷的侵权视频带给权利人的沉重负担。而判决中附带的赔偿责任50万——尽管距离搜狐视频诉讼请求的赔偿300万元有点远,但好歹也是迈出了具有意义的一步!
必须说,盗版、剽窃、洗稿这类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直是中国的一颗颗毒瘤,世界互联网中的一朵奇葩——这在国外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事,越是发达的国家越重视知识产权。
点评:
必须说,认为那50万罚款——判少了!
在中国犯罪成本太低——从毒牛奶到地沟油,从无良添加剂到假疫苗!从电信诈骗到金融非法集资,犯罪成本与收益绝对无法成正比。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如果一个人诚信有问题,他会终身被拒绝很多服务或者机会。一个公司如果造假或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会被罚得底掉,再也无法经营下去。
但在中国,人们法制意识淡漠、社会诚信体系缺失以及法律的滞后都导致很多不可思议的违法犯罪能够长久地存在。
而音乐、影视,就是这样一个重灾区!如果国家不对此重视并且拿出像样的惩罚措施来提高犯罪者的代价,那么我相信,没有一个真正的好企业能够更放心、更安心、更健康地发展下去!
长此以往只有一个必然结果:劣币驱逐良币!
版权的仗,不打不行!
这两天,张朝阳再次以版权捍卫者的身份出现在媒体上,原因很简单——搜狐视频上的热播剧《我在大理寺当宠物》遭到了盗版,这些盗版片源被上传至百度网盘供人下载。
这是一部由徐开骋、胡意旋、王熙然等主演的古装玄幻爱情剧——《我在大理寺当宠物》,于9月25日在搜狐视频播出,目前正处于热播期。
然而,很快搜狐视频就发现百度网盘上存有大量关于这部作品的“资源”。百度网盘不但不删除这些侵权文件,还允许此文件通过百度网盘开发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上传、下载等途径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而这一切,都是在未经搜狐视频授权的前提下所进行的。
于是,搜狐方面在10月8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百度网盘停止侵权,删除全部涉案作品内容并禁止分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
让老张颇有信心的是,就在国庆长假之后,一个好消息对搜狐视频非常有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针对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是:
一、认定百度网盘传播网络剧《匆匆那年》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判令百度网讯公司立即从百度网盘中彻底删除该剧!
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这个案例有多重大呢——它能直接帮助《我在大理寺当宠物》获胜么?
“避风港”不再避风
事实上,《匆匆那年》的一审判决不仅对于搜狐来说是一件大喜事,对于所有版权方来说都是一个极具意义的案例。
在过去,互联网上的盗版问题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一个“避风港”原则。
这里给小白们科普一下,“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情况下,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其中的潜台词是,只有“通知删除后仍然不删”才算侵权,如果网盘发现了侵权却仍然允许其存在,也不算犯法。
所以说穿了,以前的盗版可以大摇大摆地在各种“网盘”里存活,就是由于必须“通知删除”这个原则,即,你告诉我哪个文件是侵权的,我删除就是了。
而这个避风港原则的最大问题就在于,版权方有的时候未必能够穷尽地提供所有盗版的链接,换句话说,如果版权方没有发现的盗版,就可能“侥幸逃脱”,而网盘有可能明明知道那是盗版,却也可以免责。
然而《匆匆那年》的一审判决却扭转了这一原则的风向:
首先,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百度网盘的服务商,应当承担与百度网盘的性质和功能相适应的审查注意义务。在搜狐视频已明确告知百度网盘存在与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匆匆那年》影视作品相同的作品及相关作品信息时,被告不采取任何行动,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要“彻底删除”。什么叫彻底删除,就是不用版权方穷尽举例,你得自己去搜,去删,而且还要删得干干净净,才叫“彻底”!
第三,你要交罚款了——50万!
看起来,由避风港原则构建起的那道盗版保护伞,已经开始支离破碎!
《匆匆那年》干了件大好事
中国的影视界也饱受盗版之苦。
据搜狐视频透露,曾经的热播剧《法医秦明》从正式上线至2017年2月,仅此一个内容在百度云盘中共发现25477条链接,当时正是搜狐付费会员观看期,而百度网盘都是免费观看,海量盗版链接直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作为搜狐视频这样的权利人,其实早已身陷反复维权的困境:
一方面是时间和资金的投入负担;另一方面,是日复一日反复投诉毫无效果:前日处理后,后续会有更多同一影片云盘侵权链接,百度网盘方不做任何技术限制和屏蔽,投诉除了删除具体链接外,不动源文件,还会层出不穷的产生更多链接,起不到任何实质性效果。
而最终的结果,就只能是版权商业模式坍塌,从制作播出环节开始向上游蔓延,最终导致整个行业萎缩。
回顾这些年反盗版的过程,网盘已经取代其他平台成为侵权的主阵地。
网盘存在多种“优势”,比如传播渠道分散、链接生成转换便捷、用户还可以单独设置密码让其他人私下付费购买,再加之网盘服务商人为对版权方维权采取消极态度,使得耗费重金购买IP或生产自制剧的版权方陷入了维权困境,传播的侵权链接越删越多,无论投入多少资源打击侵权都收效甚微。
诸如《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战狼2》等多家版权方都曾持续多年对百度网盘发起诉讼,但“通知删除”都规则将反盗版的责任推到了版权方。
但是《匆匆那年》的判例首次明确网盘不能再简单地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而应该具有更高的审核义务。
而且,在这个判例里,法官要求“彻底删除”,就是从根本上杜绝了网盘上层出不穷的侵权视频带给权利人的沉重负担。而判决中附带的赔偿责任50万——尽管距离搜狐视频诉讼请求的赔偿300万元有点远,但好歹也是迈出了具有意义的一步!
必须说,盗版、剽窃、洗稿这类不尊重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直是中国的一颗颗毒瘤,世界互联网中的一朵奇葩——这在国外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事,越是发达的国家越重视知识产权。
点评:
必须说,认为那50万罚款——判少了!
在中国犯罪成本太低——从毒牛奶到地沟油,从无良添加剂到假疫苗!从电信诈骗到金融非法集资,犯罪成本与收益绝对无法成正比。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如果一个人诚信有问题,他会终身被拒绝很多服务或者机会。一个公司如果造假或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会被罚得底掉,再也无法经营下去。
但在中国,人们法制意识淡漠、社会诚信体系缺失以及法律的滞后都导致很多不可思议的违法犯罪能够长久地存在。
而音乐、影视,就是这样一个重灾区!如果国家不对此重视并且拿出像样的惩罚措施来提高犯罪者的代价,那么我相信,没有一个真正的好企业能够更放心、更安心、更健康地发展下去!
长此以往只有一个必然结果:劣币驱逐良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