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0日晚21时许,被告人叶某在新滩乡庙湾村其岳父徐运和的住处因债务纠纷与徐运和、余金凤和叶海平等人发生争吵。被告人叶某与叶海平互相推搡,后用拳头将叶海平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海平的下唇、左上门牙多处外伤,至下唇贯通伤,构成轻伤乙级。
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叶某与被害人叶海平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叶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叶海平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并已兑付。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叶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因债务纠纷引发,存在一定起因,被告人叶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叶某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