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郭某,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家住江西省铅山县紫溪乡火星村。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郭某在铅山县紫溪乡火星村自己家中非法写六合彩码单共计十余万元。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某在家中非法写六合彩码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被告人郭某在铅山县紫溪乡火星村自己家中非法写六合彩码单,并通过卡号为622150433000033813的邮政储蓄卡与上线进行结算,被告人郭某共计写码单十余万元。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郭某在家中非法写六合彩码单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