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另外三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在家中向被告人潘某、张某、张某提出去永平铜矿盗窃财物的建议,征得三人同意后,当晚21时许,在被告人李某的带领下,四被告人骑摩托车窜至永平铜矿北风井仓库,将仓库内的八只弱电控制柜用电瓶、80米长的控制电缆线、27米长的电力电缆线盗走。后四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永平铜矿保卫部人员发现,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铅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和电瓶价值为8,040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潘某、张某、张某均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潘某、张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提起犯意,应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盗窃中所起作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